伊政規—2023—4號
關于修訂伊川縣鼓勵支持總部經濟
發展辦法的通知
伊政〔2023〕1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研究,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將《伊川縣鼓勵支持總部經濟發展辦法》(伊政〔2023〕11號)第十三條(三)刪除;第十六條“由縣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修改為“由伊川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F將修訂后的辦法予以公布,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23年8月16日
伊川縣鼓勵支持總部經濟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進、扶持和培育總部企業,形成總部經濟規模效應,進一步培植財源、壯大財力,增強縣域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伊川縣鼓勵支持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商務工作副縣長、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任副組長,商務、先進制造業開發區、財政、稅務、人行、市場監管、發改、統計、科工、住建、審計、自然資源、人社、金融工作服務、政務服務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縣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總部經濟布局規劃、政策制定、資格認定、管理監督及重大問題協調等工作,下設縣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商務局,具體負責總部經濟日常協調工作。
第三條 縣外的控股企業、分支機構或關聯企業行使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生產、經營企業,并在我縣注冊并依法繳納稅費,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設立并認定為總部企業:
(一)在我縣新登記注冊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不含已入駐我縣企業變更登記),注冊資本實繳不低于100萬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際履行地區總部職能,實行統一核算,稅務登記、統計核算均在我縣,并對其下屬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
(二)具有獨立核算和獨立納稅能力,在我縣每年度繳納稅費不低于100萬元;
(三)投資或授權管理和服務的縣外企業不少于1家;
(四)符合我縣產業布局和支持方向;
(五)5年內企業注冊地址不遷出伊川、不減少注冊資本、不改變納稅義務。
第四條 企業未能達到以上認定條件,但具有行業領軍優勢地位,對財政或經濟增長有較大帶動作用以及對一些特定的總部類型或新興業態的企業,實行“一事一議”。
第五條 總部企業由縣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審核認定,稅務部門負責對企業經營項目適用的稅收政策是否準確、是否存在重大涉稅風險進行審核;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企業入駐前工商注冊信息進行審核;中國人民銀行伊川縣支行負責對企業入駐前征信情況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對企業非稅收入是否屬于亂收費、亂罰款進行審核。
總部企業在我縣新辦公司注冊相關手續由縣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縣政務服務中心代辦。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條 被認定為總部企業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辦公用房方面
1.凡新引進的總部企業使用縣域范圍內的國有資產辦公用房,可為其提供30%的租房補貼。補貼資金分年中、年底兩次發放,物業費、電費等由入駐企業承擔。入駐企業一年內若沒有按規定在我縣繳納稅(費)款,根據相關政策,將勸其主動搬離。
(二)經濟貢獻獎勵
2.對認定的總部企業,根據對地方經濟的新增貢獻(以企業注冊時間為考核基數),自工商注冊之日起2年內給予分檔獎勵扶持,具體如下:當月對縣級新增經濟貢獻在50萬元以內的,按照縣級地方凈留成40%扶持;當月對縣級新增經濟貢獻在5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的,按照縣級地方凈留成60%扶持;當月對縣級新增經濟貢獻在100萬元(含)-300萬元以內的,按照縣級地方凈留成80%扶持;當月對縣級新增經濟貢獻達到300萬元及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扶持。
由縣域內現有企業發展成企業總部的,經縣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認定,新增基數部分,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扶持資金應用于支持企業科研創新、擴大投資、市場開拓、轉型升級、企業發展等支出。
以上獎勵扶持政策,由縣本級引進的總部經濟企業,縣本級負責扶持;由鄉鎮(街道)引進的總部經濟企業,鄉鎮(街道)負責扶持。
(三)金融服務方面
3.綜合金融服務支持:支持金融機構在賬戶開立、結算、融資業務、高級管理人員等方面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綜合運用融資擔保、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政策工具,對總部機構提供信貸資金支持。支持金融機構根據總部機構金融需求,參照國際慣例,提供外匯衍生品交易等個性化金融服務。對獲得經營貢獻獎勵和能級提升獎的總部企業,上一年度新增流動資金貸款的,可按企業貸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LPR的30%,給予企業最長一年期最高300萬元的貸款貼息。
4.企業上市獎勵:根據《伊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伊川縣強力推進上市后備企業培育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伊政辦〔2022〕18號)文件要求,縣域內總部企業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完成輔導驗收、通過發行審核、掛牌上市三個節點,分別給予1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獎勵。企業申請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按照證監會批復同意、上市交易兩個節點,分別給予100萬元、150萬元獎勵。縣域內總部企業直接在新三板創新層成功掛牌的給予25萬獎勵。企業在新三板基礎層成功掛牌的給予15萬獎勵,對經基礎層培育首次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企業在四板交易板、展示板掛牌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獎勵。對于外地(伊川縣域之外)上市企業遷入我縣并完成工商登記、納稅登記變更的,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
5.綠色通道機制:統籌協調總部企業涉及的項目備案、環評、土地、稅收、勞動保障等行政審批事項,建立“綠色通道”,以“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議”的形式研究解決總部企業遇到的難題。
(四)人才激勵方面
6.鼓勵引進優秀人才。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入駐伊川企業內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等現任職務人員(簡稱“企業高管”)享受企業高管待遇,在醫療、教育、住房、養老等方面享受與本縣居民同等待遇并優先安排。
(五)產業發展方面
7.總部經濟企業將生產環節(符合我縣產業要求)遷入我縣的,可在先進制造業開發區落戶,并享受相關產業優惠政策。新成立或遷入我縣的建筑業企業實際經營地在伊川,且在縣域外擁有兩家以上分支機構或在縣域外常年承攬工程在我縣年度納稅100萬元以上的,享受相關產業優惠政策。
第七條 對確需購地自建總部基地的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對在我縣凈入庫縣級稅收總額不低于2000萬元的重大總部經濟類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國內500強、行業10強及其它重大企業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
第八條 對在總部機構招商中有突出貢獻的招商服務機構、開發主體,經縣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評定,綜合考慮實際經濟貢獻等因素,進行表彰并給予一定的經費獎勵。
第三章 管理監督
第九條 扶持政策申報:縣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相關成員單位采取聯合會審、委托第三方機構調查、現場查驗等多種形式對企業提供信息進行核實審查。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或企業所在地鄉鎮(街道)對企業扶持申請進行初審;商務部門負責對企業扶持申請進行審批;科工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入駐情況進行審核;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工商注冊情況進行審核;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規劃、用地情況進行審核;稅務部門負責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審核;住建部門負責對企業購房、租房情況進行審核;統計部門負責對企業統計核算的審核;財政部門負責對企業非稅收入認定及扶持資金復核、撥付;審計部門負責對扶持資金進行審計。
對總部企業獎勵扶持政策按月兌現,由企業自主申報,經縣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履行審核程序后,于收入入庫的次月20號前予以撥付。
第十條 企業扶持資金核撥全過程實行信息公開和留痕管理,主動向社會公開非涉密信息,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
獲得扶持資金的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和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承諾、弄虛作假、未依法依規經營、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等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享受本政策資格,追回所得扶持資金,并列入誠信“黑名單”。
第十一條 總部企業應當依法向統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報送相關報表,涉及變更企業名稱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的,在完成相關手續后向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第十二條 總部經濟企業新建或購置自用辦公房產已經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未經批準不得出售或轉讓,不得改變其用途。總部企業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總部樓宇物業,不得轉租、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建立總部企業年度復查機制,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總部企業資格。被取消認定資格的總部企業,終止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并依法追回所得扶持資金,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經核實以虛假資料申報認定總部企業的;
(二)經復查連續兩年不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
(三)有涉稅違法行為,或違規將稅收轉移到外地的;
(四)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有失信記錄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
第十四條 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或發生法人違法、經濟犯罪等重大事件,或發生重大 群體性事件并產生負面影響的企業,問題未整改、影響未消除期間不得享受本辦法相關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總部企業若同時滿足我縣同類型資金扶持條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獲得扶持資金。已享受過“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由伊川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變動,以國家、省、市政策為準。兩年期滿,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